中文: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 Chengdu High-Tech Incubation Association,简写为:CHTIA。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四楼
(一)协会是由成都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创业苗圃、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和相关专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团体。
(二)协会是面向成都各类型科技孵化器提供科技中介、信息交流、人才培训、资源整合的全方位服务机构。
(三)协会是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科技局联系各类型科技园区与孵化器的桥梁;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事业的重要支撑平台;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载体。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优秀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实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思想。
(二)依托成都地区大学、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优势,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成都高新技术项目向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协会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协会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四楼
协会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提出和制定孵化器发展的规划和纲要, 引导和促进科技孵化器的发展, 协调和解决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一) 科技中介服务
协会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载体,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帮助企业进行工商登记、项目申报、项目的推荐、发布、招标和项目审计。建立投融资渠道,引进资金、协助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资本结构调整、产权交易等中介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 信息和资源交流
搭建孵化器信息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帮助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建立信息网络、数据库;开展国际、国内信息交流、信息需求服务,智力引进、进行人才、技术、产品、检测制造设备的资源交流和资源整合。组织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出国考察、参观访问、观摩学习、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 咨询服务
为孵化器和孵化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政策落实服务;帮助企业进行企业策划、项目决策、财务管理、企业形象设计、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咨询和服务。
(四) 培训服务
为孵化器和孵化企业举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战略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资本运作、风险投资、专业技术、政策法律、WTO知识、财务管理等多方面业务培训,举办各类型、各层次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凡承认协会章程并对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及产业化发展有热忱的专家、学者,有志于高新技术产业孵化事业的各界人士和团体、单位,经本人或团体、单位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均可成为协会会员。必要时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直接吸收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的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 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 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协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
(五) 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增设分支机构,设置成立有关专业委员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特殊情况可向理事会提名产生或罢免人选的建议。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秘书长如因特殊情况(空缺、调离、离开),未能行使工作职权时,由理事长兼任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 政府资助;
(二) 会员入会会费;
(三) 社会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收入。